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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改革举措和政策突破

2021-12-06 17:14:28文/李傲

学科交叉融合是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特征,是新学科产生的重要源泉,是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的有效路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改革举措和政策突破

改革举措和政策突破整理

《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构建规范有序、相互衔接的交叉学科发展制度体系,主要思路是科学规范、试点先行、放管结合、创新改革。改革举措和政策突破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交叉学科的内涵。明确提出,交叉学科是在学科交叉的基础上,通过深入交融,创造一系列新的概念、理论、方法,展示出一种新的认识论,构架出新的知识结构,形成一个新的更丰富的知识范畴,已经具备成熟学科的各种特征。这是在有关学科学位的政策文件中首次明确对交叉学科的内涵进行了界定。

二是建立了交叉学科放管结合的设置机制。坚持高起点设置,高标准培育,建立了先探索试点、成熟后再进目录的机制,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依程序自主开展交叉学科设置试点,先试先行,探索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的新路径。在此基础上,还明确了试点交叉学科编入目录的申请条件和论证程序,严把质量关。

三是建立了交叉学科的调整退出机制。分试点阶段和进目录后两种情况,建立了相应的退出机制。同时,对于退出目录且还有少量社会需求的交叉学科,提出了过渡衔接办法。

四是明确了交叉学科学位授予和基本要求。分试点阶段和进目录后两种情况授予学位,分别制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试点交叉学科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按审定该学科设置时所确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并制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列入目录的交叉学科按目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并由相关学科评议组制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五是构建了交叉学科的质量保证体系。为确保交叉学科建设质量,结合交叉学科特点,从招生、培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所有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均须参加周期性合格评估,可不参加专项合格评估。同时,为优化发展环境,提出试点交叉学科可不参加第三方组织的评估。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学科交叉不等于交叉学科。学科建立有其自身规律,需要知识分化融合并形成相对独立的人才培养体系,能够适用于学位授予单位规模化、规范化培养人才。学位授予单位应聚焦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领域,用好学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剂”,根据本单位学科特色大力促进多学科交叉,协同开展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在交叉学科建设方面,学位授予单位应在师资、成果、绩效的考核与评价机制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按《管理办法》规定,本着科学精神,积极稳妥推进。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五章2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范交叉学科管理的目的意义,交叉学科的界定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试点交叉学科设置与退出,说明了试点设置交叉学科的资格、基本条件、设置程序、命名及编码规则和退出机制等。第三章目录编入与退出,明确了交叉学科编入目录的周期、条件、论证程序、编码规则和退出机制等。第四章管理与监督,分试点阶段和进目录后两种情况,明确了交叉学科的学位授予、基本要求、招生方式、培养要求、评估评价、学科建设和学科评议组等。第五章附则,说明了实施日期和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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