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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高中生不补课吗 高中补课新规定

2017-12-11 16:57:22文/张秀秀

近几年高中生补课几乎是一种潮流,几乎没有学校、或者学生个人不补课的。那么国家对于高中生补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

法律规定高中生不补课吗 高中补课新规定

教师补课新规定

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处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如果教师一旦查实补课行为,除将其违规所得予以清退或收缴外,还会根据违规次数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2012年2月2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会议,并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此外,3月末我省就将举行首次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并且将考试成绩与高校录取挂钩。并且我省将逐步探索在部分高职院校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开展免试注册入学改革试点。

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有偿补课

为了减轻学生负担,我省规定即日起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走读生不准安排早晚自习;小学一、二年级就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2小时以内等。

严禁学校、教师的违规补课行为,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

其中《规定》明确全省公办中小学校和各级教研机构及其在职教师的三大补课“禁区”: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的有偿补课;在职教师组织学生进行的有偿补课;在职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

在禁止老师有偿补课的同时,我省要求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

违规一次就取消一年绩效工资

对于学校和老师的有偿补课行为,《规定》明确了我省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发生违规行为的学校,其违规所得予以清退或收缴,取消学校当年各级各类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如果教师被查实有补课行为,除将其违规所得予以清退或收缴外,还会根据违规次数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对初次违规的教师,当年考核评定不合格,取消一年绩效工资;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取消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对再次违规的教师,应当由聘用学校解聘其教师职务;5年内学校不得受理其教师职务聘任。

对三次(含三次)以上违规的教师,应当由学校解聘其教师职务;并依《教师资格条例》撤销其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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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还明确,参与补课的省级特级教师、各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以及取得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按有关规定,同时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及资格。

继《关于义务教育中小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出台后,市教委昨日又出台《关于减轻普通高中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针对普通高中教学实际做出减负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法定节假日高三年级不得补课,晚自习不得讲授新课,切实保障学生的休息时间。

高中生能不能补课

市教委要求,国家规定的全年11个法定节日(含倒休日在内)全市所有的高中学校高一至高三年级一律不准补课。学校要按照统一规定安排节日休假。全市高中学校在周一至周五,每天下午第三节课后,可根据各年级学情实际适当安排补课答疑。高三年级19时以前必须离校,其他年级17时30分以前离校。高三毕业班周六可适当安排补习一天,寒暑假期间可适当安排一周补习。各高中学校要妥善安排高中住校生的作息时间,晚自习不得讲授新课,21时30分教室熄灯,学生回宿舍就寝。

要建立学生课业负担公告制度,将减负的目的要求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广泛向家长宣传,引导家长主动配合学校的减负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校长作为减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和区县教育局签订责任书,切实将减负要求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

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全市报批评,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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